工作服管理制度参考 |
发布时间:2012-11-17 00:16:20 浏览次数:4248 |
一)兹订定本公司员工工作服装制发及穿着办法。(二)工作服装的制发:
1.工作服装的制作由管理部统筹招商承制,按员工实有人数加制10%至15%以备新进人员之用。
2.每一员工每年制发夏冬服各一套为限列入年度预算。
3.员工到职完成保证资料后即可领取工作服(临时工及包工均不发服装)。
4.制发服装时由各部门依据人数造具领用名册盖章领用。
(三)换季:每年以四月、十一月为换装时间。
(四)服装穿着规定:
1.穿着工作服即代表本公司之精神,必须保持整洁,假日可免穿着。
2.为方便工作,工作服可以着出厂外。
(五)使用年限:
1.工作服穿着及保管以一年为期,按领用之日起算。
2.工作服如未达使用年限遗失或故意损坏者,应按原价赔偿。
3.离职员工如领用服装未届保管年限应即缴还,如未缴还者,在其薪资内扣还。
(六)工作服装制发费用由各部门按实发数量分摊。
(七)各部门未达该期营业目标不赚钱时,及全公司未达到营业总目标均不制发上项工作服装(如经总经理核准者不在此限)。
(使用单位),主办单位,财务单位。
(八)、工装配制说明
1、 员工试工期满后,可发放工作牌;试用期满后,可发放工作装。
2、 离职(辞退)收取服装费用时,按服装的实际费用计算。
3、 自工装发放之日起,工作满两年以上者,辞职(辞退)时,不收取服装费用。
4、 自工装发放之日起,工作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,辞职时,收取服装70%费用;被辞退时,收取服装 50%费用。
5、 自工装发放之日起,工作不满一年者,辞职时,收取服装100%费用;被辞退时,收取服装 70%费用。
(九)、处罚措施
1、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、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。
2、 工作时间不着工作装者,视为当天缺岗,并扣罚当日日工资。
3、 工作时间未佩戴胸牌者,一次罚款20元,一个月连续违反3次以上者,除罚款外调离工作岗位。
4、 各部门在一个月内员工违反本规定累计超过3人次或该部门职员总数20%的,该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。
5、 罚款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。
(十)、本规定由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;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监督、执行。 |